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
>>全文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温跃(9)
2.15李冠煌认为“如乙遭遇车祸身负重伤,如不及时抢救则必死无疑。甲见状欲窃取乙的财物,乙在反抗过程中被甲杀死,则甲应负强盗致死的罪责。在此,即使没有该行为,结果也会发生,似乎有否定条件关系的余地,但是现实地考察,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才引起了结果发生,不得补充其他假定的类似事实作为判断的前提。” (李冠煌《日本刑法理论中结果加重犯之因果关系研究》)。很多中国学者受日本学者的影响持有与李冠煌相同的看法,即“不得补充其他假定的类似事实作为判断的前提”。如果非A则非B,那么A是B的必要条件,如果非A则仍然B,那么A就不是B的必要条件。这里不存在“补充了其他假定的类似事实作为判断的前提”的问题,如果非A,仍然B,这是对A是B的必要条件的否定,在逻辑上是必要条件的反例。刑法学者们把必要条件公式看成是判定因果关系的工具,当遇到反例应该否定存在因果关系时,他们又狡辩说不能“补充了其他假定的类似事实作为判断的前提”。其实,条件论本身就是利用了假想的因果流程来得出因果关系成立的结论的。而且使用结果回避可能性来排除归因或归责也都是使用假想的因果流程进行的。
【案例】死刑犯张三即将被处死,在行刑官李四即将摁下死刑开关之际,被害人的父亲王五为了向死刑犯张三复仇而自己抢先摁下了开关,由此处死了死刑犯张三。我认为这个案件中,李四与张三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因为李四还没有发挥对张三死亡的作用,犹如沙漠水壶案中,下的毒还没有发生作用,水壶的水都漏光了,因此死亡与漏水有关,与下毒无关。这个案件的问题是王五是否是张三死亡的原因,其实作为直接原因,打开开关后电流导致张三死亡,张三是被电死的。其因果关系本来没有争议,因为用条件公式如果非P则非Q来判断因果关系就会出故障,因为如果被害人父亲王五不抢先按下开关,行刑官李四也会稍后按下开关,张三迟延几分钟死亡而已,因此属于没有王五的行为则张三仍然死亡,所以根据“条件说”的公式,被害人父亲王五按下开关不是张三死亡的原因。这种归谬的结论表明“条件说”的公式有问题,而学者们都说条件公式是各种因果关系的基础,所以,这个案例就成为疑难问题了。其实这个案件仅仅是“条件说”公式的反例,如果不坚持因果关系理论以“条件说”作为基础,就可以无视这个反例,或者说这个例子根本就不是反例。
【案例】张三和李四无意思交流同时向王五打了一枪,有一颗子弹击中王五,王五死亡。无证据证明这一枪出自张三还是李四,张小虎教授认为张三和李四均对王五的死亡负责。(张小虎《论刑法上典型异样因果形态的因果关系特别判断》)我认为张小虎教授完全误读两人各开一枪均击中被害人的致命部位的案例。在这里的案例是两人各开一枪,但不知哪个人的子弹击中了受害人,这是证据不足的问题,只能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否定张三和李四对王五死亡的责任。类似的案例是:张三和李四在楼顶,王五在楼顶被人推下去了,但无法证明是张三推还是李四推,但楼顶只有张三和李四,不是张三就是李四。在缺乏进一步证据的情形下,法官判决张三和李四均对王五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荒唐不?
总共9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
>>
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