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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王凤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
(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二)政治、社会效果因素。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由于上级督办,公安机关破案压力大,检察院为缓解社会压力而批准逮捕。在有的案件中,则是迫于被害人家属激烈的情绪,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而以捕代侦。而在随后的程序中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造成被动。
(三)忽视“逮捕必要”标准。大部分基层院重点掌握的是审查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这两个条件考虑得较少,认为只要构成犯罪的证据查实了,逮捕就不会错,而不会过多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同时担心如果有了犯罪事实,从无逮捕必要考虑不批准逮捕,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就要承担责任。于是一些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律批捕。如一些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失火案就是在这种情形下批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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