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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工会组织监督职责,厘清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行政监督关系,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及“一函两书”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为发挥工会组织的群众性优势,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基础保障。
思考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为化解劳动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办法规范了“一函两书”工作程序和方法,发挥工会组织群众性优势,规范企业用工,监督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基础保障。
思考二: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章程》是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法律依据。贯彻执行《办法》必须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客观、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在法律监督范围内,依照监督权限,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教育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必须加强对下级工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人大、政协参加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
思考三:用好用足“一函两书”制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加强对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侵害职工健康等行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未成年、残疾、老年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纠纷,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的,可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确保劳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思考四:加强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提升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能力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是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力量保障。组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工会组织必设机构,做到基层工会组建与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同步。建立举报与投诉受理、现场调查和“一函两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使用制度,公开工作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实现乡镇、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覆盖。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建落实情况纳入工会工作指标体系,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和社会人士作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保证监督委员会的法律服务水平。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员选聘、培训、考核、建档工作制度,按照聘任条件要求,实行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优化监督员队伍结构。将是否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受理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必备条款予以审核,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健全工作激励评价机制和年度总结评估、通报制度,定期评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建工作落实情况,推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建及运用“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择优向上级工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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