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对策/徐凤林
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争执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
探析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预防劳动纠纷发生是劳动监察和司法机关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类型一:离职纠纷。当事人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发生的纠纷。
类型二:治理纠纷。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治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类型三:待遇纠纷。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类型四: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双方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
类型五: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而发生的纠纷等。
二、处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提条件,法院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其意义在于发挥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减轻法院工作压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裁后审”已经不适应处理劳动争议的现实需要。
问题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维持、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书即刻失效。司法实践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比例远超服从比例,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很少,大多通过诉讼程序终结。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即失去法律效力,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审理仲裁机构做过的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和人力资源。
问题二:“一裁二审”程序繁杂,处理周期长,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权益。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二审,走完仲裁、诉讼程序正常周期达11个月,比一般民事案件长很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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