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对策/徐凤林(2)
问题三: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的权利,但是,“仲裁前置程序”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问题四: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由《劳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用列举方式制定的,不在列举范围不被纳入处理范围,仲裁不受理导致争议不能进入仲裁程序,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此项规定虽然解决了一部分权利救济问题,但作用有限。如劳动仲裁机构没有作出书面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即使法院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仍不能受理,导致告状无门。
三、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对策一:加快劳动立法,为处理劳动争议提供强大法律支撑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典。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通过立法完善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反对就业歧视,修订《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不同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规范庭审举证责任,修改申诉时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对策二:掌握案件类型,选择案件处理方式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针对离职纠纷、治理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其他劳动争议纠纷选择处理方式。首选为协商和解。在自愿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其次为第三方调解。向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三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运用非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仲裁不一定先进行调解,但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第四为民事诉讼。法院就特定事项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结论性判定,具有强制性,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慎用诉讼方式是必须坚守的办案底线。仲裁与诉讼是不同程序,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无隶属关系,两种程序联系紧密,仲裁法规定仲裁前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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