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对策/徐凤林(3)
对策三:理清案件争议焦点,提升审判效率
争议焦点是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一要理清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要理清时效问题。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三要理清二倍工资标准问题。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四要理清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予以明确。五要理清停工留薪待遇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六要理清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流程为受理--审查--决定。
对策四:遵循六个原则,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律规范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必要时引用“厂规厂法”,必须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特定,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处理劳动争议要遵循合法原则。合法性强调依法操作。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及法规进行操作,平等保护当事人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回避权利,从案件受理到终结在法律轨道内运行。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性确保平等对待。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特权。遵循调解原则。调解是通过沟通协商,减少对立,降低成本,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通过相互沟通与协商,消除对立情绪,达成调解协议,降低解决争议经济成本。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法院即时判决。遵循及时处理原则。及时性避免拖延,速解矛盾。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防止拖延时间,尽快化解矛盾,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目的。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作为定案和划分责任的准绳,不枉不纵,公正审判。遵循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公平裁判。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