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向品
摘要:通过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反复阅读,笔者认为“否定——否定”这一规律在法学的发展中,体现为“合——分——合”的趋势。为了证明这一观点,笔者先从“善”、“美”的词义出发,意在说明二者在早先时些的内涵的综合性。经过时代的发展,一些内涵从其中分离,有了自己独立的意蕴而为人们使用。然后过渡到第二部分的“正义”。笔者特意选取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正义观进一步阐述“合——分——合”的发展趋势。接着便步入正题,按时间顺序从蒙昧时期的法与神学的合写到三大主流法学派的“分”再到综合法学派的合。暂且不论综合法学派的这种尝试的结果如何,仅从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否定”规律这一点,就可认定,这一学派是有其存在的土壤的,是适应时代需要的。
关键词:善 美 正义 法哲学 综合法学
一 、“善”与“美”的多重含义
(一)“善”
释家认为佛法的真谛就是一个善字。所以,他们逢人便称“善哉,善哉”。在西方,对善的研究似乎更发达一点。柏拉图提倡所谓法的本体论,说善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现象,也是万物的本源。他指出,人的情感过度和不及都是恶的表现,只有适当才是善。
善既可以用了述说是什么,如神的理智;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人的各种德性;也可以用来述说数量,如适度;也可以述说关系,如有用;也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也可以述说地点,如美宅。【1】
法之善的各种具体表现或现实形态,从古到今,人们把它分为平等、权利或人权、民主、法、权力、秩序、安全、效益、效率等等。对善的这些理解,若用现代法理念加以概括的话,自由可以涵盖权利或人权,因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权利或人权总是以民主为前提;民主、法治、权力都属于政治之善;秩序涵盖效益,效益和效率都是功利的善。所以,自由、民主、秩序、效率属于基本的法之善。【2】
(二)“美”
苏格拉底说美即是善,认为“任何一件东西如果它能很好地实现它的功用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的。否则它就是恶的,又是丑的。”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美的范围非常之广,“既包括神与人,也包括人体与社会,既有事物与活动,也有地球上的自然界和天体的运动。【3】
美存在于不同的领域中,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在希腊,就已经有了相对性的美或几何形式的美,协调美或有主观条件的美。崇高的范畴出现在罗马……中世纪又区分出更高的美的范畴。……狄德罗提出了俊俏的、美的、雄浑的、妩媚的、崇高的这样一些范畴,而且,他还加上了一句“筹筹以至无穷……C.拉罗曾划分了九种范畴,即美的、壮丽的、优美的、崇高的、悲剧性的、戏剧性的、滑稽的、戏剧性的、幽默的。E.所罗又加上典雅的、感伤的、迷狂的、雅致的、诗意的、奇特的、闹剧性的、英雄式的、高尚的、史诗的。【4】由上观之,“善”与“美”在很久以前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的部分含义分离出来,从而构成自己独有的内涵。当一外在事物的状况、性能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感知时,人们便使用相应的辞藻来描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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