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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向品(3)

三、法学的“合—分—合”规律
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是是合一的。” (第4页)“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第3—4页)在臣民心中,法律崇高、神圣、权威,容不得半点怀疑。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此,故也不会有学派之争。也就是说,法律既然是神意的启示,而神是不容亵渎的,故这一时期的法是整体的、综合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可是与宗教相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第5页)由于“人定法”的法律定位,更多的法哲学家从其所处阶级、所在历史环境出发,抽象出特定时期为维护社会秩序所应有的规则和运作机制。“我们在这些法律观点中洞见了大量的疑义和分歧。关于法律控制所应达到的目的以及行使这种控制所应采取的方法的问题,法律哲学家们未取得实质性的一致意见。”(第216页)以三大主流派为例。自然法学一直忽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理性和道德。法学的实证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回避实证法律的价值问题。简而言之,三大法学派企图人为地将法律的形式因素、价值因素、事实因素相分离。【7】在今天看来,似乎觉得有点不可理喻。因为正如美国法学家哈尔所说,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结合。” 【8】然而,既然形成一种流派,并成为最重要的流派,一定不会只“徒有虚名”;它们或多或少有助于当时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当时社会正义的彰显。或者说,它们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而不断演化,都反映着当时的社会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都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种企图很可能是以一种过分戏剧化的方式实现的。(第233页)
时代发展到今天,先进的科学技术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行业在内部的分化的同时却出现了行业间的融合。如现在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不再仅考察其专业知识的深度,还要考察其了解的与所从事工作的知识的广度。再以法学为例,出现了法与经济学的交叉、法与数学的交叉、法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间的融合,使人们对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使得这一学科本身的内涵不断丰富。人们为了获得全面的认识,往往会把各分支综合起来,以不至于出现认识的偏差。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说:“综合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这种新的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 【9】于是便出现了自然法学的实证主义化、分析法学对自然法学的让步、社会法学对自然学的让步以至最后的综合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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