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选举产生?——兼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陈召利(2)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不能等同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基于文义解释,“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主体是公司(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究竟是依据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不得而知),而“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主体是董事会,二者的内涵完全不同。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替代机构,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其成员的任免程序应当与监事的任免程序保持一致,由股东会任免。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免,将导致被监督者掌控监督者的人事权,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恐将难以落实。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事项,因为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所以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欠妥,期待中国证监会在正式稿予以调整。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的产生办法,建议在正式稿中进一步作出具体指引。
附: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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