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思考/徐凤林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三种方式为:协商与调解、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近日,笔者通过学习《调解法》《仲裁法》,就“息诉止讼”,构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体会如下,观点可商榷。
劳动关系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多数选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而不愿选择协商与调解方式,究其原因:
一是劳动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低;劳动双方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权益救济意愿不强烈,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够了解,影响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
二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不健全。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助于缓解双方紧张关系,为日后合作留有余地;节约时间和资源,规避诉讼所耗费的精力与金钱;不受限于法条的死板限制,灵活性高于普通判决,规避审判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和解约定能够迅速付诸实践,减小执行困难。由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不健全,多数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在单位内部,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但由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有限,不能满足职工维权要求,当事人就不愿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终上所述,构建与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当前劳动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
一是加大劳动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劳动法领域的坚持和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广泛宣传“枫桥经验”,以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普法主体,提高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认知度,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挥调解制度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优势,依托劳动调解组织,明法析理,止讼息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劳动调解公信力,打造促进经济振兴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是加大社会创新治理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
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必须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调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步骤和程序、协议效率的规定,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通过立法程序,确立协商和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了解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和调解小组工作卷。建立分析统计制度,掌握劳动争议情况及规律,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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