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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举报工作的思考/徐凤林
举报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监察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和第一个关口,是依靠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形式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新时代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举报工作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挑战,健全举报制度对保障公民举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察举报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归纳以下几点工作对策,供同仁商榷与指导。
一、存在问题
问题一:普法宣传不到位,公众举报意识不强
举报宣传运动式,大多集中于举办宣传周搞突击;举报宣传不能常态化、经常化,形式单一、创新不够,仅限于电视讲话、街头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缺少社会影响力,公众举报意识不强,未能充分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保护举报人立法不足,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部门一些规定,抽象宏观、缺乏操作性,法律保护功能发挥不到位。《刑法》第254条规定报复陷害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举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腐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的则得不到《刑法》庇护。打击报复多是利用职权将举报人开除、撤职、调离等,对此行为进行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好人主义盛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怕引来麻烦,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问题二:奖励制度不完善,举报人保护力度不够
立法未将举报提供线索有功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奖励制度不完善,奖励经费不足,奖励范围狭窄,奖励数额不大、奖励兑现不及时,激励作用弱化,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查证回复不到位,由于举报信息不对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是否构成犯罪情况不了解,认为举报也不一定得到奖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办案机关对举报人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举报人不愿举报或放弃举报。
问题三:匿名举报多实名举报少,线索成案率低
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人身、财产、工作及家庭受制于被举报人。要按照保密制度规定开展举报工作,但因实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举报人为保证自身及家人安全,多采取举报不署名的匿名举报,影响办案机关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导致查证线索进度慢,线索成案率低,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线索存查、积压率升高,影响查处工作。有些案件线索无法办理初查,只能存查留档。
二、工作对策
对策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开展举报工作的重要性
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思想保障,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完善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开展“举报职务犯罪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广泛宣传举报知识,不断拓宽举报途径,促进群众举报热情,提高发现问题线索能力,推动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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