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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及适用对策/徐凤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生存权”的尊重,是一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程序法。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违法条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特点为综合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资纠纷出现群体化,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不完善导致仲裁审理难度增大。
一、立法内容
内容一:立法目的与原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该法律。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内容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内容三:处理流程。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四: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同时,规定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情况。处理劳动争议优先适用协商或调解方式,节省时间和成本,协商或调解无果再申请劳动仲裁。
二、适用对策
对策一:学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按照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步骤,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力争在仲裁诉讼之前解决劳动争议。扩大受诉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规范庭审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用好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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