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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解析/徐凤林(2)
1.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6、婚姻家庭中的过错行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1、自然人赔偿请求权。自然人请求主体是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仅限于近亲属,只有在直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重伤或死亡、侵害死者人格权以及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情况下给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的,才可获得精神赔偿。
2、法人赔偿请求权。我国没有规定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1、赔偿对象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单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2、赔偿范围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3、评算原则。原则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二: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数限制原则又称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在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数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指法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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