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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11)
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必要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包括论证、听证、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或直接参与起草法律文本)等在内的立法过程,以使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最重要的渠道——“公民立法”,能够更加畅通和顺达。而实际上,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过程。
可见,“网络立法”即具双层含义,一是有利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法制体系;二是有利通过网络平台,引导公民参与立法。由于公民参与民主立法本来就属于人大协商民主的探索和实践范畴,故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推行网络问政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公民参与网络立法的网络法制体系,即应属于何以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的探索范畴。
其二,公民网络参与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工作的人大协商民主形态。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推行网络平台,以使公民全程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能够更加趋于完善,即有必要通过逐步建立包括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制度等在内的公民对人大常委会工作全程网络参与的制度,以达到并实现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既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更要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之目的。
如以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为例。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数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进行网络直播,那么,“间接旁听”的人数即会比“直接旁听”的人数大大增加。
再以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为例。同样因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即很难达到广泛深入之目的,而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定之前,实行事前网络公告制度,通过网络向公民公示重大事项内容,为公民提供网络论坛留言、手机短信等多种自愿反馈渠道,并在事后再通过网络这种独特的新媒体向公民公示其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此即不仅会极大地调动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积极性,而且亦会极大地扩大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的范围,从而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二、“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
若归纳,我们即可将“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具体阐释为以下四种:
其一,“人大网议”时效性强。由于“人大网议”是听取网民意见,与网民直接交流的一种形式,故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与网民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同一时间内展开讨论时,能通过充分利用视频技术,排除空间距离,实现与网民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能够通过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更加了解网民之所想、所需、所急,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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