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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12)
其二,“人大网议”涉及面广。由于“人大网议”能通过网上多层次收集信息,突破区域的局限性,而从来自于不同地方、各个层面网民那里了解更广、更多和层次更深的信息量。因此,这种交流方式运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既有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又有利对法案各项规定条文进行互动式讨论。因此,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工作和法案通过后的实施工作极为有利。
其三,“人大网议” 互动性好。由于“人大网议”具有较强亲和力的互动性,因而有利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与网民面对面地亲切接触、畅所欲言而最大限度地拉近其与网民的距离。同时,网民通过参加“人大网议”活动,对人大的工作能更直接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代表能更直接地听到自己的呼声。而网民只要打开电脑,点击相关网页,就可用最直接的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向人大代表倾诉自己的心声。
其四,“人大网议”实用性优。由于“人大网议”的每次对话皆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不仅便于日后的查询,而且对其重点部分,只要加以剪辑,便可按照日后查找的顺序,编辑成光盘类的媒体资料,成为人民群众积极议政,代表倾听民意、建言献策的宝贵资料。
(三)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
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大致体现在对象、程序、保障这三个方面。
1、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对象来看
其主要实践对象系与协商内容相关的群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利益不直接相关的第三方等。当然,“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应该是有其多种形式的代言人角色来阐述其团体公民主张、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以达到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的的。如笔者作为民主党派的地方省、市人大代表,经过多年具体实践“协商民主” 中的公民地方代言人角色——即地方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角色,就公共事务理性交流、协商、反映,最终形成了符合公民及其人大代表意愿的政府决策采纳——即人大代表的建言——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而且,象笔者这样的愈来愈多的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通过网络公示其拟在人代会提交的能表达一定范畴民意的议案或建议或审议意见,并在获得网络民意而使其完善后,逐渐形成了影响政府决策的网络民意。
然而,从长远来看,政府对网络民意的重视,特别是网络民意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结合依法履职的政治权力的载体——即通过网络公示后得到公民普遍认可并予完善的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提交政府后引起重视并转化为地方政府现实的正确、科学决策,这样的成功案例,必将鼓励愈来愈多的网络公共领域和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地方人大代表继续存在,并在本地“协商民主”中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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