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13)
而这里,我们不妨着重探讨两个方面的实践对象。其一、关于人大代表的实践对象。在协商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发挥代表专业小组的作用,无论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还是其他形式的协商,都要首先考虑邀请相关专业代表参加。尤其是对一些弱势群体难以充分参与的协商,要充分发挥好代表为民代言的作用。目前,只有省级部门的省人大代表组建了专业小组,依托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今后可考虑推广到全省。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立法监督重点工作,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保障代表知情知政,落实好代表法相关规定,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把代表参与协商情况纳入履职登记,增强代表参与人大工作协商的积极性。其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实践对象。从目前省级层面看,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实践对象:一是邀请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二是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和新闻媒体;三是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参加立法听证会和监督工作中的听证会和“人大网议”。其目的皆是为了让广大群众的不同呼声能够得到较为充分表达。当然,从近几年情况看,公民除了通过网络参与人大工作之外,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还参加了一些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绩效评估实践活动,以及对“一府两院” 处理或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或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社会中介组织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分析、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的相关实践活动等。
2、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程序来看
其主要实践程序对象系与协商内容相关的制度安排。因为,人大工作协商的程序,包括方案的制定到组织实施、答复反馈、事后评估等各个环节,都有较为明确的操作办法。
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主要不是指会议期间的酝酿协商,而是体现在会前的民主协商,并且把协商与视察、调研有机结合起来。由于人大工作的听证、论证、座谈等协商,一般都安排在会前举行,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能在会前充分表达,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在法规草案通过和审议意见形成前,即可达成共识。
又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的规范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公众报名、确定参加人员和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意见整理和反馈等,这些都有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机循环的操作办法和步骤。其目的在于,通过形成工作制度并公之于众,以便减少其随意性。
再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协商的多方案比选。由于其协商意见的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直接关系到协商成果能否得到有效应用。因此,人大工作协商的程序,亦注重在协商过程中要通过对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分析,形成有数据分析、有比较鉴别、有科学论证、说服力强的比选方案,以此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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