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14)
说到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程序,还有必要提到其建立健全协商情况反馈制度的“回应”机制问题。因为,对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网议互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不同或对立的意见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皆要及时综合整理,尽可能作出回应,并体现到有关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中。而对一些合理中肯但条件暂时不成熟的意见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皆要根据情况尽量作出解释。然而,由于其面广量大,一般皆在人大门户网站公布协商成果的运用情况或作出说明。
3、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实践保障来看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民主协商一般皆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因而其协商中的重大问题,一般皆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专题汇报。因此,每次协商,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专(工)委和办事机构之间还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每次协商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专(工)委和办事机构还要做好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协同工作,以及还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以便通过运用网络媒体特点优势,增强对人大民主协商宣传报道的同步性、互动性和引导性。
此外,由于作为民主制度组成要素的选举民主是人大制度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实践保障的核心是选举,因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每个公民和代表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的同时,要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协商保障公民个人与组织平等参与民主权利实现的前提下,最终要保障同级党委的人事选举意图能够通过制度实践保障而予以基本实现。
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
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课题,有必要在弄明白其相关概念,了悉其主要内容和分析其主要表现形式及其主要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出其发展、完善之对策。
(一)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发展
在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此,我们可理解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政协组织,以及基层民主等层面全面规划了协商民主的未来发展。
应该知道,由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而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就有必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就有必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以此使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决策咨询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此使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建设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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