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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15)
故此,我们即有必要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十八报告专门提出的协商民主,主要是为了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更完善、更全面、更系统。而在其中,作为以立法协商、预算协商、选举协商为其重要内容的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其发展确需相应制度予以安排和保障。
虽然,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代议”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和最有效的形式。然而,人大制度亦存在一定局限性,亦有必要辅之以更多的直接民主形式和相辅的间接民主形式使之得够到更好、更健康地发展。而要使之更好、更健康地发展,即有必要在立法协商、预算协商、选举协商等相关方面为之作出不懈努力:
1、立法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大立法听证制度。而该制度尚需通过社会各方意见的真实表达而得以更好地发展。
我们知道,立法协商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人大立法听证制度。而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表现形态——即是人大立法听证会。而要知悉人大立法听证会,即应了悉何为听证会。众所周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即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由于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首先有必要明确它的这样几层含义:
第一,立法听证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它听取意见的方式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其的公开性。即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而且,其会议的举行是公开的,是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的。
第四,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是要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的。因此,对于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而又重要的意见,法案若没有采纳,其会议的举办者即应当场做出说明。
第五,听证会是有程序性规定的。即其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故此,听证会即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及“程式”等各种不同含义的程序。而与其程序相对应的即是“结果”。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大工作提出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新的更高要求之后,亦意味着人大工作需要通过创新达到更完美的结果。而要达该结果,建立完善有效的程序制度,即是人大立法听证会必须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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