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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2)
在此,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政治文化,着眼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和创造,于2014年9月21日上午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的深刻阐述,则更是可谓全面揭示了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为我们更好地从广泛多层制度化方面发挥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提供了基本遵循。故此,我们即可这样认定:我们对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认知,则是我们在考察和探析人大制度及其人大代表如何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及以哪些具体表现方式和经验运行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时所必须弄明白的。
这里,还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部分的第二个自然段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其中提到的“民主协商”,具体涉及的既有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而且还有人大协商。可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民主协商”的全新阐释,即对我们了悉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相关之概念、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发展与完善之对策等基本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即说,不仅作为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和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作为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和工作的民主党派成员,皆有必要通过深入学习领会二十大报告中的相关方面的精神实质,对“人大协商”中涉及到的“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有更多地认知和深悉。
鉴此,本论文拟在理清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可能涉及到的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之处理、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开展之主要模型与规律、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改进及完善之对策等相关问题的前提下,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相关概念”“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之对策”这三大方面,对“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命题,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予以必要探论。
一、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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