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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20)
虽然,目前我国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要按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即尚需在选举民主、立法民主、监督民主、基层人大工作、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1、尚需在选举民主方面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已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不同层次的人大选举制度,从而为权力来源于人民提供了程序支持。但是,我们仍须看到,人大选举制度在法律规定、程序环节、选举方法、投票方式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其选举民主的实质效果还难以满足公民的期望。因此,人大在加强选举民主的程序建设同时,尚应不断增强其选举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据此,即有必要做到:
第一,要让每一位拥有选举权的公民进一步懂得: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而不是协商。因为,协商民主的核心才是协商。既然每个拥有选举权的公民皆有能够作出理性选择的权利,就应把这种权利充分体现出来。如果所有拥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这样充分体现出来了,那么这种充分体现的总和就是公共的选举民主意志,就是选举民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反映。
第二,要通过进一步深入贯彻新修改的选举法,全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人一票之法定原则。为此,我们就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法实现。因为,随着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我国出现了人口的大规模迁移。而且,这种状况还将继续。如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而言,其参选难度大、参选率不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杜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游离于选举之外,如何防止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虚置,即是我们在对人大选举民主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的这个问题的研究中特别要予以认真解决的。
第三,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选举或任命的制度暨程序,使差额选举在法治的轨道上能够真正实现。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选举或任命事前都有必要进行充分地酝酿和协商,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无记名投票,或在充分民主协商后再进行依法投票表决。
2、尚需在立法民主方面进一步完善。
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立法,就有必要把人大立法工作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暨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民主协商的范畴。即有必要通过深入开展人大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体协调和组织协调,以便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人大在立法规划计划、起草、审议等各阶段,都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人大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方面,要畅通其诉求反映和表达渠道,健全其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人大在积极开展立法论证、评估、咨询工作方面,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人大在健全立法协调机制方面,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人大在完善法律法规草案表决程序方面,要建立健全对重要法律法规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的机制;人大面对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咨询,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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