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21)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除要完善其立法计划,并使其制定的立法计划包括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及其确定的年度立法项目议题,特别是上下配合的立法项目议题皆要纳入协商的范围之外,还有必要进一步做到:
(1)通过切实完善立法公开制度,使其立法程序各阶段及其相应成果皆应向社会公开,并做到既公开有关立法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背景资料和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等,又通过公民充分旁听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草案的审议会议,以便使其立法机关的人大会议本身也能够透明公开。
(2)通过切实完善立法过程中的协商工作制度,使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委会能够对如何提前介入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阶段,如何对草案文本进行协商、讨论,如何在审议阶段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与各方面进行协商,以及如何支持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如何尽可能将公众参与立法中合理的成分吸收到法律法规草案中去等问题,能够有更加明确的科学解决方法和科学解决之途径。
(3)通过切实做好对重要法律法规草案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力争使其草案内容中分歧较大、争议比较集中的重要条款,能够通过充分协商,寻求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和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解决方案。
(4)通过认真坚持走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尽可能多地参与立法。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公众参与、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审查、权力机关审议及其他程序博弈机制,对政府部门起草或参与起草中可能渗入的部门利益进行制约,以使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的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并最终达成共识。
3、尚需在监督民主方面进一步完善。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讲,监督权来自于其作为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责任,来自于其要向人民负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责任。本质上,人大监督权可以被看作是公民监督的一种形式。而这种公民监督的形式,即可看成是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监督民主之体现。也可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的监督民主,本质上就是公民监督的一种重要体现。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底应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其监督民主呢?
我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其监督民主,即有必要进一步将宪法规定的的职权(责)与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平尽可能维持在一个最基本的平衡标准。因为,长期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与其监督的失衡,或曰监督权的弱化,一直在其职责履行中时常出现。如现实中各种权力的滥用和官员腐败现象较大范围的存在,从结果上皆能够表明这种失衡状态是一定程度存在的。如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应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之一,但在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制度正常运转的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十万余次的会议中,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仅数起,而且这数起中,大多针对的是法院工作报告。其余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不仅几乎皆获通过,而且大多是顺利通过。工作报告的未通过率之低,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民主的程度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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