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22)
又如,质询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又一基本形式。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质询案从无到有,影响愈来愈大,但是,其在数量上却仍属个案。
因此,改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与其监督的失衡状态,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民主职责,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即有必要通过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暨人大专委会如何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法规备案审查过程中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交流、讨论和协商,以及如何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相关决议或决定等问题,把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协商民主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方面。
其二,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预算监督等工作时,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处理审议意见和落实人大决定、决议情况等,皆应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评价。特别是对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监督项目,尤其要重视运用民主协商的办法,掌握其真实情况,以切实增强其监督实效。
4、尚需在基层人大工作方面进一步完善。
由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并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总数中大约占95%左右。故此,县乡人大(包括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与基层人民群众接触可谓最广泛、最直接、最经常,因而其开展各种形式的协商也最为便利。正因如此,所以我国要在基层人大工作方面进一步完善人大的协商民主,就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要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县乡两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工作中,切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故此,即应做到:
一是在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都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善于运用法律实现党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县乡两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是在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三是在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认真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严格依法进行。
四是在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必须始终严格依法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即应严格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坚持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65%,妇女一般不低于25%,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数额要依法予以保证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从而实现“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结构优化标准。同时,对于县乡两级党委直接提名推荐的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上次换届的推荐数。对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具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作用发挥较好的现任人大代表,在本次换届时要适当保留,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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