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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24)
此外,由于进一步做好完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适当延长能使人代会各种议题在人大代表中得到充分审议的会期、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健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制度、完善地方专职人大代表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对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发挥更为有利,因而建议有必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着重研究解决好:
第一,要进一步着重研究解决好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问题,就有必要着重从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协商程序,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程序、选民小组或代表酝酿和讨论的协商程序,以及在对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的预选程序等方面予以考虑,并对此进行有针对性地深入调研。其中,有必要着重研究解决好的是“如何尊重公民选举权,保证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人”、“如何落实法律精神,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如何引入有序竞争机制,保障选举民主依法推进”、“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选举权”等几个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的主要问题。
第二,要进一步着重研究解决好通过适当延长能使人代会各种议题在人大代表中得到充分审议的会期,而使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进一步健全的问题,就有必要坚持在“没有人大代表的审议权就没有人大会议的表决权”的前提下保障地方人大代表审议和表决的时间。即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在安排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时,应为代表依法表决留足必要的时间。因为,代表认真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这关系到本地当年甚至今后几年的工作大局,不能因随便“默认”而出现“草案草案,草草过堂”的现象。由于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是由本级相关国家机关预先起草的,如果代表不重视,不充分审议,就会使“工作报告”及其“决议”变成体内循环,就会使原本可以充分行使的决定权流于形式。因此,要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决议草案,就要为其代表留足必要的审议和表决的时间。
第三,要进一步着重研究解决好通过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而使人大代表参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决策的民主作用能够得到进一步发挥的问题,就有必要把相关法律关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同时,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有必要创造相关条件,使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会议前,能够在当地就地参加重点审议的法律或法规草案以及专题工作报告等议题的调研工作,能够通过参加有关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以使其在列席会议时,能够以负责、认真的态度提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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