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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3)
我们认为,要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命题,即有必要弄明白其相关概念。而要弄明白其相关概念,即有必要从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何以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这三个方面予以探析。
(一)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中共中央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大精神,既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需要从实践上大力推进。既然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我们首先要弄明白的就是何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问题。
“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称“和谐式民主”,或称“结盟式民主”。即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和相容性。而这种稳定性和相容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自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比塞特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之后,协商民主理论即逐渐成为西方理论界研究热点之一,因而吉登斯、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著名学者都积极参与了该理论的研究。然而,对于何为“协商民主”,学者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主治理模式或形式,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民主体制,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决策方式。而从我国学者对此研究的轨迹来看,其基本上沿袭的是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即在狭义上认为其是一种决策方式,即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而在广义上,则认为其是一种通过对话、讨论、辩论、协商、选举等过程而形成合法决策形式或治理形式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民主模式。说通俗一点,即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是“选举+协商”【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票决)民主加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即应是在执政党的调控下实现的既有助于不同党派和无党派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民主的实践,又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和公民在与执政党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地对话与讨论的“协商与共识”之目标。
综上所述,亦可这样说: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质,即应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这个过程,始终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从而以期实现通过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而达到公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共同推进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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