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4)
而“社会领域协商民主”,顾名思义,即指在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范畴中开展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以期实现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目标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行动。因为,所谓“社会领域”,主要是指以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范畴。而在这个范畴内开展的“协商民主”,皆可称之为“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二)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
对于何为“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和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要义及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两个方面来予以阐明:
1、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
应该知道,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而我国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即体现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的监督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这三权(除此之外,省以上或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州和县,以及新立法法出台后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通过依法履行立法权),就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是以选举民主为主的,其本质上涉及的即是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的处理等重要问题。
2、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要义
从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中我们可知,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就其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而言,主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形式,亦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予以实现的。故此,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重要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要义,即在于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履行各项法定职权,不仅要使民主选举和票决的价值能够予以充分体现,而且在其体现的同时,能够深深打上民主协商的烙印。也就是说,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中,引入协商民主的机理,有利扩大公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工作的参与,有利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亦有利更好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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