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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翟峰(5)
(三)何以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
“人大制度中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虽然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二者的一种互补关系,但后者绝不是对自由民主的替代,它对自由竞争式选举民主只是起到一种辅助和纠正作用,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有益补充,主要是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而不是全盘取代选举民主及其运作。为何这样说?因为,从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协商和决策协商层面来看,主要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对话协商。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在愈来愈多的立法项目上实行了开门立法,并建立了相应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其这样做,旨在鼓励更多公众参与立法并更宽泛地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皆能得到体现和表达,以期制定出更加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和法规。如《物权法》的诞生,即是人大立法践行协商民主的一个范例。而另一方面,随着政府决策民主进程的加快,即在全国各地涌现的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亦愈来愈多。例如,其中政府主导的决策听证会即颇具代表性。由此可见,人大的立法协商和政府的决策协商,确实是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基层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不断完善,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关注以人大制度为代表的选举民主和以人民政协为代表的协商民主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民主制度。而作为我国当代民主的主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即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因此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即成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完善我国选举民主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课题。而要准确把握“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即有必要弄清楚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要弄清楚何为“选举民主”的问题。应该知道,“选举民主”主指公民通过公正、自由、广泛、平等、定期、竞争性的选举,使政府通过竞争选民手中的选票而获得做出决定的权力。而其主要特征,即表现在:一是在选举民主制度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完全是自由而平等的;二是实行票决制;三是其选举属于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四是其选举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五是其选举以竞争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选举民主制度下竞选者和政党主要就是通过选举争取国家权力从而实现自身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其二,要弄清楚何为“协商民主”的问题。可以说,“协商民主”具有多维度的含义。即其既是一种政治治理的手段,也是一种政治参与的过程,更是一种民主化的科学化的决策过程。而其主要特征,即表现在:一是它属一种民主决策机制,强调的是公共议题应该由受决策影响的人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审议等方式做出决策。二是它属一种民主治理机制,强调的是政府应与公众对共同事务进行共同决策。三是它属一种公共参与,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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