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6)
其三,要弄清楚“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差异性问题。即一是“协商民主”强调的重点在于管事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而“选举民主” 强调的重点则在于选出领导人管事。二是“协商民主”制度下公民参与协商的权利是不定期的,只是一种议事权;而在“选举民主”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并且这种权利是定期的、制度化的。三是“协商民主”是各方竞争最好的政策;而“选举民主”则是一种民主竞争权力的体现。四是“协商民主”强调的协商,而“选举民主”强调的则是聚合。五是“协商民主”的两个基本价值是政治平等和协商;而“选举民主”的两个基本价值则是政治平等与大众参与。
其四,要弄清楚“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相互联系问题。一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相互增强、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敌对的。一方面,在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模式中,“协商民主”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另一方面,在“协商民主”模式中,也包含了“选举民主”的成分意义和内涵。二者的有效结合,对于现代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将“协商民主”嵌入一个公共决策制度和方法,即可在特定条件下补充和完善“选举民主”,并使其把民主价值带入决策过程中。三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可弥补“选举民主”过程中协商不足导致的实质性民主的缺失问题。
其五,要弄清楚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辅关系。毫无疑问,在基于人大制度的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中,我们必须坚持的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主辅关系应该是以人大为主,而以政协为辅。其主要理由: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而人大民主也是我国的民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而人大民主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行使民主化的过程,并将最终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当然,在人大制度平台中开展社会协商民主,亦涉及人大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的国家民主与社会民主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这应该是另一篇文章中所要详细阐述的。而只要我们基本弄清楚了上面这五个问题,我们就能够做到对“人大制度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关系”的基本准确把握。
二、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
从上述我们已知,人大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最高实现形式,它不仅体现了选举和票决的价值,同样深深打上协商的烙印。而在人大选举、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引入协商民主的机理,有利于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参与,推进人大工作公开化、民主化;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借本文研究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暨表现形式与实践这个问题,确实是有必要的。而研究其主要内容,即离不开把握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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