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7)
(一)关于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
可以说,要知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即首先应知悉人大工作内在的本质属性。归纳起来,其本质属性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人大工作是代表人民的工作;二是人大工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其利益和意志是人大工作的本原、基础和依据。由于人大工作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人民的意志、行使的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权力的实现形式,所以,人大工作是行使国家立法、监督等权力的工作,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是国家意志的实现形式。
当然,要知悉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还应知悉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概而言之,人大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包括人大工作的党性原则即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人民性原则即人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二是法律性,包括人大职权、人大履职程序的法定性和人大履职结果(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三是合议性,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四是程序性,包括人大履职的环节和过程等;五是公开性,包括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而人大工作的规律则是人大履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若干内在、必然的联系。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代表、反映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等。这些特点和规律归结到一点,就是人大工作绝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而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并具有很强法律性、程序性的政治实践活动。人大工作不是“简单劳动”,而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做好人大工作需要很高的艺术和政治智慧。
如果我们由上基本知悉了人大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我们对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即大致可划定在以下立法、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主要协商范畴内。即:一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监督计划、特别是上下配合的履职项目计划纳入其协商的范畴。二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诉求和寻求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方案的重要法规草案纳入其协商的范畴。三是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预算监督等工作时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处理审议意见、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落实人大决定决议情况等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其协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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