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翟峰(9)
其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允许公民旁听其要做出有关重大决定、决议的会议或就重大事项决定举行的听证会。此可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协商民主的又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问题前,举行听证会,邀请公民旁听,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并通过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亦使其做出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能够更加有效。
2、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外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协商民主虽然主要是在其法律赋予其的公共权力内在领域中进行的,但其在社会公共外在领域中的协商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其协商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主要充分体现在近年来愈来愈广泛运用的听证会、网议互动、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公民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表现形式之中。当然,相对而言,这些形式中的听证会和网议互动由于更为符合协商民主的机理,因而其体现的协商民主之特征即更为明显。为此,笔者借此文,专就听证会和网议互动这两种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在此特别作一探析。
(1)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听证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公民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渠道。而其这样做,既有利于其创造与公民更多的平等对话的氛围,亦有利于使其公共权力受到更多的制约监督,以此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和腐败。正因如此,可以说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最常用、最基本运用的民主协商形式。
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的听证会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听证会和监督工作中的听证会这两种形式。
如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的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看。一般是就法律或法规草案当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大家都比较关注、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的机动车牌号拍卖、电动自行车登记等问题,由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即可通过举行立法听证制度予以解决。如人大常委会即可吸收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公务员、交警、出租车司机等代表参加立法听证会。当确定实行听证项目的立法草案后,要通过媒体发布立法听证会的信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公布的联络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如果报名的人数过多,有关方面就将进行随机抽签的方法,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有时候可能有代表,有时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在立法听证会上,与会的代表可针对需要听证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不限制任何人的意见发表,与会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有关部门将对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地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充分研究论证,论证的结果要书面印发给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律或法规草案时做参考。这整个过程,皆应充分尊重民意。由于其立法本身需要更多群众参与,更多人发表意见,甚至包括不同的意见。因此,正是由于这种争论,才可能会制定出一个更公正、水平更高的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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