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探讨/阙长山
关于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探讨
在房屋强拆案件中,由于征收拆迁方是政府机关,被拆迁方多数是平头百姓,虽然双方民事权利法律上规定是平等的,但由于双方可掌握拥有的资源不同,所以双方在运用资源行使民事权利的能量上是不对等的,被拆迁方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自然是不奇怪的。在拆迁的实践中,政府机关都是将拆迁安置工作直接委托承包给专业的拆迁公司运作,拆迁公司是商业化的专业拆迁队伍,他们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的征收安置工程总款项不变,他的利润多少正和被拆迁方的赔偿安置所得必然成反比,为了时间效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必然会打着政府机关的旗号,握着政府机关的资源,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欺凌打压被拆迁方,为了效益和利益最大化,不顾政策和法律,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强拆案件自然也就屡禁不止了。
一, 强拆案件诉讼时效的运用
所谓强拆,顾名思义,就是未征得房主的同意,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般分为直接公开强拆和间接隐敝强拆两种。直接公开强拆一般针对被拆迁方为钉子户,无底限地漫天要价,拆迁方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采取强拆措施,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不服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间接隐敝强拆,一般不和被拆房主不发生直接冲突,而是拆迁方利用和被拆房主有某种连带关系的其他被拆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瞒天过海,顺手牵羊,偷梁换柱,暗渡陈仓,被拆房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莫名其妙的拆了。笔者曾办过一起类似案例,江苏某地农村农民甲,1976年婚后从祖宅分家搬出自建3间房屋,后生2子1 女,待 子女成年婚配,父子意见一致,口头分家。长子搬出自建房屋居住,因次子一房长年在外打工,甲又申请一处宅基地,自建楼房3间,后又违建两间厢房,与老伴和女儿同住,1976年所建3间老宅则分给次子所有(注:该房无任何建房及房产手续,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视为合法产权)。甲与2 子分家由于父子无争议,3 户各有各的住房,村组组织和村民,均予认可。当地公安派出所也对应地为3 户颁发了3 本各自的户口本。这在农村是极为平常的3 户3 宅。2016年该地拆迁,由于次子一房打工在外,甲在订拆迁协议时再三声明,我只签我的3间楼房,由于甲目不识丁,出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任,遂在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在拆房时发现有动次子老宅的和行为,当即阻止,并和拆房人员讲好,第二天去找拆迁办人员谈话,谈好后再拆。但就在当天深夜,拆迁办动用大型拆迁机械,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甲的3间楼房及两间厢房和分给次子的3间老宅夷为平地。次子闻讯赶回询间原由,拆迁办口头答复:你的房子被你父亲签了,有帐你们父子回家慢慢算吧。甲与之理论,拆迁办无人理睬。次子交涉半月无果后,因要回去打工维生,遂委托父母代为交涉申诉,多年来甲为次子求得公道,跑村委会,拆迁办,镇区政府信访办,成了远近闻名的上访专业户,后由于甲年事已高,无力再跑,无奈之下聘请律师介入,律师经过数月调查,终于弄清事情来龙去脉,查清事实真相,甲所签之协议的依据是拆迁评估图,图上所标拆迁房屋有两处,一处是坐北朝南东西走向的3间楼房,另一处是坐西朝东南北走向的两间平房。根据2008年 房屋普查时档案照片,可清楚地看到分给次子的老宅是坐北朝南东西走向,与3 间楼房为同一走向,呈平行关系。而评估图上的两间平房的走向是南北走向,与3间楼房的走向呈垂直关系,明显可见评估图上的两间平房是甲后违建的两间厢房,而拆迁协议上也注明是违建。根本不是次子的老宅,至此一切真相大白。次子在知道自已房屋确实被强拆,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方对推 翻强拆无望,遂提出起诉超过拆房时6个月 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一审法院支持,裁定驳回起诉。甲的次子不服,以最高院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司法解释提起上诉,中院认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拆迁主体,诉讼时效应从拆房时起算,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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