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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探讨/阙长山(2)
二, 强拆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被告的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处不利的处境,为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应地对强拆案件的原告方采取了一些 司法救济。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 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的案件自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8号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号第64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号第6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 法第46 条规定的起诉期限。
6,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8号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 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的司法救济,确实能起一定的救助作用,但效果不大 ,不尽人意。
1,司法救济1、2即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2款的规定及4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实可以让被间接隐敝强拆的当事人能起诉跨进诉讼的大门,但也可以被法院以超过行政行为6 个月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轻易地扫地出门。形同虚设。
2,司法救济3,虽然排除了被告,但并未排除法官要你举证。
3,司法救济4、5 、6虽然提出了行政行为内容这一新的概念,但何为行政行为内容?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的隐敝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所构成的强拆行为事实,是每个在强拆现场的在场者都 能看得到,听得到的客观事实。而行政行为内容则是隐敝在外在表现形式下,是行政行为事实发生时,在场人无法看到听到的,导致行政行为发生的各种内在因素,如认定强拆房屋的产权性质、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及强拆的法律根据等。遗憾的是最高院未对行政行为内容作详细解释说明,使得法官对此有了随意解释权的空间,例如前面所得甲的次子强拆上诉案,中院法官直接将行政行为内容和行政行为事实划等号,诉讼时效从行政行为发生时起算,驳回上诉。虽有司法解释,你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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