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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探讨/阙长山(3)
三, 民法典的规定和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内在联系
中国共产党及其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最高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谋利服务,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不是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而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和制约。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以上民法典的两条关于诉讼 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
1,人民法院在涉及诉讼时效的判决或裁定中只能被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动适用和被动适用的文字表述始用语的最大区别,主动适用表现为:本院认为等等,被动适用表现为:被告认为等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等等。其余在此不再赘述。
2,强拆案件是对当事人的房产权利的严重侵害,更是对被拆迁人的应当享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利的严重侵害,在房屋没有恢服原状或没有得到应有的征收安置补偿前,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1 款及第2款的规定,应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20年内,被侵害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俗话说引经据典,民法典是民事权利法律的典源,他享有至高无尚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民理权益的案件时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以上是笔者以一已管拙之见,只求能取得抛砖引玉,恳请全国的律师同仁及专家学者不吝赐教,本人不胜感激。

作者: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阙长山。律师执业证号:13210199910651615。手机号:130 648 90419。

2025年3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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