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理思考/徐凤林(2)
建议二:加强三方主体能力建设,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
加强三方主体能力建设,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吉林省集体协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学习掌握劳动关系法,扩大三方协商机制覆盖面,增强三方协商机制主体代表性,拓展社会对话范围,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强化与发改委、财政、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将其纳入到三方协商机制工作中来。开展基层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企业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代表性。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等机制,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打造协调劳动关系社会化格局。
建议三: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妥善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点问题
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组织体系建设,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坚持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合作原则、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原则,落实三方责任,建立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程序,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就业、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健全社会保障、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实做强三方协商机制。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集中要约活动,畅通常态化要约机制,开展集体协商攻坚活动,推动规范用工。强化对企业、行业、区域性基层工会指导服务,指导基层工会完成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升合同履约率。完善集体协商质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新业态集体协商工作,培育协商典型,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搞好协商指导监督和合同履约审查备案,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扩面提质增效。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确保集体合同全面履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议四:加强三方协调机制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三方协调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政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劳动者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模式,推动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协商协调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常态化。强化对企业、行业、区域性基层工会指导服务,在产业集中度较高、集体协商基础扎实、条件成熟行业开展工人薪酬激励集体协商,推动建立行业职业技能等级体系,落实行业领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勤奋钻研,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对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扩大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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