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不能以未进行建设项目实名登记为由拒绝工伤保险赔付/胡雷
一、案情简介
南京某劳务公司在徐州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购买了项目上的工伤保险。劳务公司名下的工人马某在工作第一天受伤,构成工伤九级伤残。马某起诉劳务公司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人社局社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却因马某未进行实名制录入被绝,故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劳务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向人社局邮寄要求办理书面材料,以期拿到不予以办理的书面回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人社局收到材料后竟同意办理。
二、相关指导案例及法律依据
(一)202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六期答疑环节回复
原则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花名册为准;建筑企业主张不在花名册的职工伤亡确系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建筑企业不能举证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建筑企业支付。建筑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未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职工花名册之外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否请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应当考虑职工花名册之外的劳动者是否符合项目参保时间、范围,是否实际参与了参保项目的施工,是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事实等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2023年十大行政检察案案例5:某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建安公司诉请。安徽省人社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引发多起诉讼,省检察院先后对3起同类型案件提出抗诉。
(三)2024年3月19日四川省高院培优增效典型案例的形式推出的案例9:某建筑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部门不得因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目的在于方便社保部门管理,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的,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不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保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本案中,黑某被认定为工亡,某建筑公司以该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期内,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支付黑某工伤保险待遇。以某建筑公司未及时申报参保人员名单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社会保险法关于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故判决:撤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责令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