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不能以未进行建设项目实名登记为由拒绝工伤保险赔付/胡雷(2)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4〕103号)第1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当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案件感悟
权利都是斗争而来的。本案在徐州人社局同意办理之前,已经被其拒绝过两次。第二次还是在向徐州信访局信访的过程中,人社局接到信访局转送材料后书面回复拒绝,该书面回复不能作为行政不作为的证据。第三次申请能同意是我们意想不到的,对人社局纠正错误的行为予以肯定和赞赏。从指导案例的发布情况来看,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错误的判决。发生在安徽的案件,是经过安徽省高院的抗诉才得以纠正。没有高级别司法机关的介入,也许此种情况永远不会被支持。能够有今天的裁判观点,也离不开此前众多败诉当事人的坚持和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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