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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法理辨析/徐凤林
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制度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协商范围、协商内容和合同形式,明确了协商主体和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规范了协商程序、明确了三方责任和争议处理。
一、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特征
特征一:合同主体特定、协商程序特殊。劳动关系双方一方为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另一方为用工单位(企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生效。
特征二: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工会)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通过自愿协商,订立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协议,目的是强化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提高生产效率,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特征三:合同类型为要式合同。(工会)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要式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以书面形式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征四:合同内容法定。合同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制约,对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
1、劳动标准、条件规范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
2、过渡性规定。集体协商协调处理争议的,优先招用被解雇职工、奖惩裁员;履行检查,争议处理办法,合同纠纷处理。
3、一般性规定。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中止条件、有效期限等;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
特征五:适用对象与范围特殊。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制度一般在(乡镇街、村和社区、产业园区)等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开展。同一领域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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