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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法理辨析/徐凤林(2)
作用一:创新集体合同形式,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相对集中和同行业企业集群区域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走出一条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的新路子。
作用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劳资双方协商谈判新机制,稳定劳动关系,保护行业内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减少劳资谈判成本,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作用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工资公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等,增强企业依法管理意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作用四:拓展工会维权空间。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涵盖区域内和行业内所有企业,扩大覆盖面,拓展工会维权空间,有效解决非公有制小企业建制难和维权难问题,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扩大职工参与权和发言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对集体协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指导不利,力度不大。非公经济发达地区好于欠发达地区,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好于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
问题二:整体水平不高。协商主体不到位,代表性不强;协商程序不规范;合同缺乏实质性内容,合同履约监督不力,多数是“小合同、低标准、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型或保底型合同。
问题三:职工参与度不广泛。职工缺乏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没有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依法维权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
四、推进区域性(行业)集体合同工作对策
对策一:依法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集中要约行动,弘扬协商民主理念,畅通常态化要约机制,确保要约效果。
对策二: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程序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在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环节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指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得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表达一致,才能签订合同。四是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合同双方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一方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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