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传说动画电影知识产权何以依法保护以《哪吒2》为例/翟峰(2)
正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那样,“本法所称文化,是指各种社会现象以及自然现象中具有独特性、代表性、影响力的,能够反映一定时期、一定民族、一定地区或者一定行业的文化”。可见,该规定不仅尤为明确地界定了我国包括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在内的各类文化之概念,而且为我国包括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在内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范畴,可谓是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例如,从《哪吒之魔童闹海》相关案例可见,民法典作为民事权益保护的基石,与知识产权专门法共同构建了立体化的法律防护网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据此,笔者可试举几例与涉及民法典和哪吒文化创意相关的案例予以探析——
案例一:影片中哪吒与村民踢毽子致人受伤的情节,即涉及《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参与者明知风险仍自愿加入,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得主张侵权责任。影片中若哪吒无主观恶意且遵守规则,则无需担责。
案例二:影片中的角色设计(如“烟熏妆”哪吒)、独创台词、特效技术等均构成应该知识产权保护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根据民法典第123条,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电影出品方,其财产权与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影片在经典神话基础上进行现代化改编,则体现了民法典第1223条对“鼓励创作”与“尊重原作品”的相关平衡要求规定。
案例三:对于盗摄影片并上传其“枪版资源”之嫌疑人,出品方依据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要求平台下架,体现了民法典第1185条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应用。
案例四:影片上映后,部分用户剪辑电影片段制作短视频传播,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如未注明来源或用于商业目的)。民法典第1024条强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若二次创作歪曲原作内容,可能侵犯作品完整权。
案例五:影片出品方提前注册“灵珠魔丸”“吒儿”等核心元素商标,符合民法典第123条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原则,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混淆商品来源。法条关联:根据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商标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宣告无效。
案例六:影片热映后,商家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制作周边产品,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及《商标法》第57条,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
案例七:影片制作团队对动画技术(如特效算法)及角色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属于《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范畴。通过专利布局,既保护技术创新,也为衍生品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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