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神话传说动画电影知识产权何以依法保护以《哪吒2》为例/翟峰(4)
其次,这种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内容。
最后,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应是具有独创性的。
如以“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为例,我们即可清晰地看到这三个条件的运用。如其当前非常火爆的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角色形象,虽源于民间故事的改编,但经其权利人的精心设计和创作,故而展现了其独特的艺术原创作品的价值核心,故其艺术形象不仅在国内甚至国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曝光量,更在法律意义上特具独创性。
而在目前已出现的事关“哪吒”形象著作权侵权案的相关案例中,由于其案晚于动画电影“哪吒”形象的公开时间,因而动画电影“哪吒”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
此外,由于电影中的“哪吒”形象与侵权产品上的“哪吒”形象高度相似,此即为其“抄袭”提供了有力证据。故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论证“美术元素基本相同”以及“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辨识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即由此而依法确认了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哪吒”形象与电影中的“哪吒”美术作品形象所构成的实质性相似的这一事实。
又如,前时网络上公开销售的一款印有“哪吒”形象的文具盒,亦引起了相关方面的注意。虽然,该款文具盒以电影中的“哪吒”形象为蓝本,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和改编。然而,在其整体上,则仍然保留了原作的独特特征。
另则,由于其生产、销售时间均晚于电影中“哪吒”形象的公开时间,据此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嫌疑。
此外,从视觉感知上看,该款文具盒上的“哪吒”形象与电影中的“哪吒”形象高度相似,甚至在某些细节上达到了惊人的重合。
而上述这些因素,皆共同构成了判断该款文具盒即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重要依据。
而事实上,动画电影哪吒在2019年一经上映,便凭借其出色的口碑和票房成绩,奠定了在国产动画电影中的“里程碑”地位,被誉为“国漫之光”。尤其是随着近年《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形象的广泛流行,有人试图利用该形象谋取不当利益之案例即频出。
如随着近期发生的四川首起侵犯《哪吒2》影视著作权案件告破,两男子通过建网站登载侵权广告盈利暨侵权30多万部电影之案例即历历在目——
据成都高新公安披露,近期其公安食药环侦大队利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全面锁定证据并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迅速锁定该案主要嫌疑人童某(侵权网站创建人)和梁某元(侵权网站经营人),通过搭建侵权网站及其手机版APP方式,非法上传包括《哪吒2》在内多部2025春节档热门电影,以及其他30万余部盗版影视作品至互联网平台,又通过吸引点击量后登载广告收取广告费盈利的犯罪事实。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