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传说动画电影知识产权何以依法保护以《哪吒2》为例/翟峰(5)
目前,该案涉嫌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两主要嫌疑人已被高新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据此,警方提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两主要嫌疑人不仅将承担侵犯知识产权和影视著作权的相关民事责任,而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两主要嫌疑人若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案例可见,虽然哪吒作为中国古代神话人物,其基础设定(如混天绫、风火轮)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人人可用。但《哪吒2》里的“魔童哪吒”形象——黑眼圈烟熏妆、两手插裤腰兜等形象,融入了独特的美术设计与情节创新。这些元素因具有独创性表达,是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而其登记证书,则是其法定之“护身符”!
总之,哪吒作为我国神话传说中的重要人物,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当我们每一位相关观众或读者从法律视觉来看哪吒神话传说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之时,既深知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措施而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又深知有必要通过认知关于尊重和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之相关法律规定而充分调动我们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供自己独特而有力的相关法治行为支持。
(注:本文主要内容以《从法律视觉看哪吒神话传说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为题已首发在腾讯微信公众号平台“羽佳54”https://mp.weixin.qq.com/s/H7FXYaKtbImvEfRzJFrSvw)
【作者简介】翟峰,法学和汉语言文字写作爱好者、多栖作者、相关领域学者,北大法律信息网多年来的签约作者;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先后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本世纪初以来先后吸收为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并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的四十余年,在二百余家报刊暨网媒发表“正能量”的理论、言论、时评、散文、杂文、诗歌(散文诗)、随笔、小小说、故事、报告文学等类文稿共约四千余篇逾千万字;千余篇多体裁文论获中国知网等多家国内知名数据库收录使用;其早年创作的约数万字的原创电影文学作品《辛弃疾》在《剧本网》(原中国剧本网、华语剧本网)首发并获 《中国作家库》等媒体收藏和转发,相关民间传说故事在有关媒体刊发;近十余年来出版有《翟峰履职笔记》《翟峰博客文选》《人大代表履职谈》《边工作 边学习》《艺文杂忆杂议集》等散文随笔杂谈文集,主编有《情系青山绿水蓝天》《为了家园更美好》《绿魂》等生态环保文集,参编有《梨乡魂》《金桂花开》《心碑》等纪实文集,其撰著、主编、参编的文集共约20余部;其作品曾获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中宣部指导的“我和我的祖国征文大赛”金奖、人民网举办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征文一等奖、中国作协主办的“全国散文作家征文大赛”一等奖、省辖市(广元)首届文化奖等百余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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