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龚婕(2)
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
同。
第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
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
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
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 不真正连带债务
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
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
的规定,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和承运人如果都应对货主
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是终局责任人,那么保险人作出赔偿后,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代位权向承运人追偿。
第五、每个连带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债务人,
如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依据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
权人。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独立,各个债务人各自的抗辩权的
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尽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两者
在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又颇为相似,表现在:1、债务人为
多数;2、各债务人填补债权人的利益内容一致;3、各债务人负
全部的给付义务。4、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及于其它债务人。
这些共同点, 使得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对连带债
务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是一致的,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
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
深入地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特点和本质,既要看到不真正连
带债务是基于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看到债务履行的
实际连带关系,这也正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名称的由来。
上面我们从实体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分析,现在我们回
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中。
首先,本案能否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
同诉讼。虽然诉讼标的的定义并不明确,但将涉及两个不同种类
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是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且保险合
同纠纷的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应查明的法律事实也是不
同的,不利于合并审理。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纠纷,如分别是
涉及买卖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由于后者是由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更不可能合并审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