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龚婕(3)
其次,本案能否先中止一案的审理。主张这一观点的引用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中止诉讼
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
审结的。这一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适用于追偿之诉,如货主以货
损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又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追偿之诉,该追
偿之诉的案件通常都会中止,因为承运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的条件之一是其在另案中对货主承担货损责任,因此另案的审理
结果是追偿之诉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
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是
已经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
与否的结果却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因为如果债权人在
另案中败诉,当然该案可以恢复审理,依据该案的事实作出裁决;
但如果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该案却仍不能恢复审理,因为胜诉
并不意味债权人的利益已得到填补,胜诉裁决有可能无法执行或
无法全部执行。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情况是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情形。
第三,能否分别受理,各自独立作出判决。笔者认为,这是
可以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
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之请求,债权人对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
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分别进行求偿应是允许的。债权人对
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有权选择同时起诉,或只起诉其中一个债
务人,或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这也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
特征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但反对的意见认为债权人有可能得到
两个胜诉的判决,因而双重受偿。但两份胜诉的判决并不意味着
原告合法领受双重的偿付。原告在申请执行上述判决时,仍应以
满足其利益为限,如果其获得的赔偿超过其损失的利益,原告有
义务归还。如果原告执行了终局责任人的财产,并且原告的利益
得到满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消灭,如原告仍然申请执行另
一判决,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原告执行的是非终局责任人
的财产,并且原告的利益得到满足,非终局责任人将依据法律的
规定将代位行使对终局责任人财产的执行。如果原告的确通过两
个胜诉的判决而实际的双重受偿,那么对于原告的不当得利部分,
受损方(往往是非终局责任方)是可以依法追偿的。
对这一方案持反对意见的人会认为,如果原告双重受偿,可
能要增加一个诉讼才能最终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因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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