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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与价值取向/范光亮(10)
但是毕玉谦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我认为,实事求是作为一项原则直接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相联系,是一种哲学理念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来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以利于指导各种具体形态下的实践活动。这一原则具有抽象的、理性的、静态的属性,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所呈现出的具体的、物质的和动态的属性形成鲜明的对照。为此,实事求是原则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笼统地直接为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自然学科、社会学科)定性,冠以名称或简单等同于某一学科式领域内的具体指导原则” (注4)。既然毕玉谦先生承认实事求是是一种哲学上的思维方法,就不能仅仅以此来否定它对诉讼证明的主体所能产生的作用。因为主体的思维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思维如果只停留在事物的表面上,或以偏盖全,以假代真,那是达不到求真务实的目的的。当然,诉讼证明中的真,其实质只是程序中的真。但这只是诉讼程序终结时的结论,它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过程当中的结论,更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开始时的目标,也就是说,它只应当是诉讼证明的终结点,而不应当是诉讼证明行为的出发点。不论在主体思维上,还是在知识应用上,虽说是谈论专业领域的理论,但这仅仅是谈到特殊的理论与方法,它们对其它专业领域的理论并非不分青红皂白统统否定。知识是一个整体,人的大脑也是一个整体。就思维而言,文学创作虽是形象思维的产物,但它并非没有抽象思维的功劳,杂文评论属于逻辑思维的绝作,但它们也都伴随着强烈的情感思维,甚至不乏精彩的形象思维的结晶。诉讼证明,它的任务就是证明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而且要求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认定,这么一个求真务实的诉讼证明活动,怎么离得开实事求是这一思维方法呢?很难想象,诉讼证明活动离开了实事求是这一思想方法,我们的诉讼证明活动还能有什么样的真实性可言?要知道,严格合理的诉讼程序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若要确保诉讼证明具有真实性,我想,从思维方法的角度而言,那十有八、九是实事求是思想方法在其中起作用。对诉讼证明的价值而言,我们不能只强调真实性而不讲正当性,也不能只强调正当性而不讲真实性。证据裁判主义,就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而来的。而证据辩论主义则是实事求是原则与严格证明原则的紧密而完美的结合,它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辩论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以确保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因此,我们即要坚持依法证明,又要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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