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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与价值取向/范光亮(9)
诉讼证明除了应坚持以上原则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原则,比如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但以上四个原则是现代诉讼证明活动中必需共同遵守的,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明主体不能只遵守其一,不遵守其它原则,也不能只遵守多数,放弃其一。否则,都不能实现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代表现代诉讼的最本质的原则,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弃此,现代诉讼证明制度荡然无存;实事求是原则是诉讼证明主体的思想方法原则,它是确保诉讼证明主体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原则;心证合理原则是证据裁判方式方面的制度原则,它是以法官的理性与良知确保诉讼证明追求实质真实的法律原则;严格证明原则则是从逻辑与法律的总和上要求诉讼证明活动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证明,从程序上进一步保证诉讼证明的公正价值。
三、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
任何行为都应当有价值,诉讼证明的价值是什么?怎样实现诉讼证明的价值?这是每个诉讼证明主体所必须考虑的事情。
我认为,诉讼证明的价值在于真实性与正当性。其中,真实性又必须建立在客观性与关联性基础之上,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上。据此,真实性是事实问题,是对证明对象而言;正当性是法律问题,是对证明行为而言。
要实现诉讼证明的价值,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严格区别证据事实与证明根据的关系,二是弄清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思维推论过程。三是建立并坚持科学的诉讼证明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五是坚持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这里,着重谈谈实事求原则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与意义。
在追求司法公正的现代诉讼证明活动中,司法公正应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司法理念问题。实事求是原是一个哲学、政治学概念。实事求是也是一个思想方法,一个求真务实的方法。诉讼证明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证明证明对象的真实性问题。作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问题,是诉讼证明的基本任务,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这么重大的一个思想理论与司法公正问题,我们怎能等闲视之呢?
目前,不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理论界,许多人都十分重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认为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但有些人对实事求是理念持怀疑态度,甚至于否定它在诉讼实务中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千方百计把实事求是这一思想方法从诉讼、审判领域中排除出去。我以为,这是个错误,应当给予纠正。
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符合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法官如果知道其主观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其方法就是要求法官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时形成“确信”,确信是法官达到主客观统一的诉讼标准。内心确信不是主观臆断,而是要以现有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同时,内心确信要对案件全部证据加以审查之后才能形成,并且,证据的证明力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同时,法官的内心确信,还要符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和科学常识。因此,自由心证是在强调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要以充分、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借助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可见,自由心证原则是实事求是这一基本哲学观念在审判实践当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注3) (摘自《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第828----82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1版,毕玉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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