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法理辨析/徐凤林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跨入新时代,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骨干,以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补充,以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填充的劳动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新时代经济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可靠法治保证。
一、分类
1、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2、劳动关系法: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
3、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4、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二、特征
1、劳动法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指导地位,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涵盖性。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始终贯穿在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环节之中。
2、劳动法律体例结构完备,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实体与程序都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程序特殊。
3、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规范为主,即保护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属社会法范畴。合同自由原则既受法定劳动基准限制,还受集体合同限制,凡与法律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4、通过劳动立法确立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规则程序,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问题
1、部分劳动法律规定内容陈旧,不能有效调整变化了的劳动关系;有的法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需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法条规定前后矛盾和制度体系碎片化问题。
2、现有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短板弱项,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基本框架和原则内容,缺乏重要枝干法律做支撑。综合性立法、民主管理立法、集体合同立法不完善,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还有缺项,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须通过立法填充。
3、现有劳动法律尚未对新型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劳动者隐私权、离线休息权、算法知情权等新型权利做出具体规定,存在法律真空。劳动立法对灵活就业、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没有做到全覆盖,导致劳动者缺乏基本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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