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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策/徐凤林
新就业形态指以平台化、去雇主化为特征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多渠道和多形式就业的劳动者群体。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是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是稳定社会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发展智慧城市、创造美好生活的关键所在。据调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70%来自农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目前,我市拥有新就业劳动者?万人,货车司机?人,网约车驾驶员?人,快递员?人,外卖配送员约为?人,总数达?万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主要困难:行业竞争、工资收入不稳定、工作压力大、缺乏社会保障。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是当前劳动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习近平总书记做好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围绕加强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保障,遵循从劳动法、专项劳动法律再到劳动法典的立法路径,大力开展互联网劳动关系基准立法活动。修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废除不适应新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条内容,制定与数字时代相适应,与新就业形态相契合的劳动基准法、民主管理法、集体协商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补齐劳动法律体系短板,重塑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框架,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安全劳动事前预防制度和劳动风险、职业伤害保障事后救济制度,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努力实现权益保障制度健全,薪资待遇合理,社保权益得以维护,企业用工规范,就业队伍稳定,建设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职工队伍,实现用工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对策二:加强普惠性+特惠性社会服务功能建设,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体系
以党的二十大“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精神为指导,围绕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规范化建设,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新型劳动关系。发挥普惠性+特惠性社会服务功能,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和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依法规定间接用工平台企业发生事故责任,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填补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空白。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兜底措施,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户籍限制。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措施,促进市场化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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