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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林智明(11)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针对AI换脸犯罪出台《刑法修正案》制定专门的刑事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发展AI换脸技术,违法发展该项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危害社会的,以犯罪论处,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以下。利用AI换脸技术非法牟利的,比照前款从重处罚。网络平台明知利用AI换脸进行犯罪行为不加以监管的,以帮助犯罪论,比照第一款处罚。本条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择重罪规定予以处罚。”
四、结语
AI换脸技术本质是深度伪造技术,其在现在社会的发展与滥用已经超越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边界,对社会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了广泛与严重的危害。我们需要坚持积极刑法观念,利用刑事解释与立法手段从源头上加以全面治理,我们再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应坚持其为人民为社会造福的理念,杜绝其对社会造成危害,杜绝邪恶技术的发展,坚持法治管理的手段,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与准入制度。如此,人工智能才能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才能实现“人脑与人工智能共生长”,为人类社会谋取更好的福祉。

【参考文献】
(一)专题类
1、袁佳音:《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载《洛阳理工学院院报(社科版)》2024年第1期;
2、刘艳红、姜文智:《AI换脸作为刑法规制的纠偏:法益与罪数的双重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3、黄陈辰:《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恶意淫秽视频为切入》,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20年第2期;
4、熊波:《“深度伪造”的扩张刑事治理风险及其限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5、郑高键:《深度伪造技术滥用行为的刑法回应》,《法律科学》2025年第3期;
6、刘文涛:《AI换脸技术的应用风险及法律规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二)民事类
7、张兆飞:《著作权法视角下AI换脸视频的治理与对策》,载《传播与版权》2025年第3期;
8、董彪:《从“AI换脸”软件侵权案论深度合成的民事责任》,载《中国品牌与防伪》2024年第10期;
9、王晓田:《AI换脸应用中的肖像权探讨》,载《法制博览》2024年第6期;
10、陆海妹、韩喆:《AI换脸技术引发的金融领域风险及应对措施》,载《上海信息化》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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