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林智明(3)
现象二:2019年都市情感剧《都挺好》开播后,网络上出现了众多调侃“苏大强”的现象。有网络用户利用“AI换脸”技术将演员吴某某的照片代替了“苏大强”的照片,并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不少网友对生成照片的吴某某进行讥讽与嘲笑,甚至进行人格侮辱。[ 参见袁佳音:《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AI换脸”技术应用的关键环节就是将现实中人生成虚假人脸替代了剧中人,实现了对现实中人的“恶搞”与“取闹”。这体现了“AI换脸”技术就是纯粹的伪造技术,利用高度仿真效果颠覆了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真实认知,让人信以为真,从而影响对客观世界进行正确的评价。以换脸软件ZAO为例,其通过强制性的用户协议规定用户上传本人照片后,ZAO可以任意使用与修改用户或者其他人的人脸与身体照片,进行了大量为非法牟利目的的伪造,为非法滥用提供了帮助,进而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和名誉权。“可以说,AI换脸技术在席卷全球,在带来客观的数字经济的同时也显示了对人类社会潜在的巨大破坏性,引发了广泛深刻的技术伦理担忧。”[ 参见刘文涛:《AI换脸技术的应用风险及法律规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
现象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及人脸AI技术滥用的民事公益诉讼。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虞某不经被编辑人同意,滥用AI换脸软D件,替换合成他人人脸信息,制作虚假的换脸视频,非法谋取利益。法院判决被告删除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6万元损失。[ 参见:《张捷财经观察:滥用AI换脸牟利,以民代刑变相保护恶行》,《今日头条》2023年9月23日。]AI换脸技术的出现,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图形处理技术,实现人物面部的精准变换,具有极大的便捷性。本案被告虞某正是滥用了此一技术,制作淫秽视,以达到吸引流量和谋取非法暴力的目的。正是可以高效非法牟利推动了AI换脸技术的产业化与规模化,大规模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与名誉权,危害了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具有极大的非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现象四:2024年韩国再现“N号房”事件,首尔大学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将女星本校学生及校友61多人受害者合成制作上千份色情照片和视频,通过社交软件Telegram建立十多个聊天室进行私密传播,甚至将合成的淫秽视频直接发送给受害者进行凌辱,该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折磨、社会痛苦与伤害。[ 参见:《韩国再现“N号房”事件,AI换脸的数字性犯罪敲响警钟》,《澎湃新闻》2024年5月27日。]可见“AI换脸”技术在色情领域的滥用因具有高度的仿真性,达到眼见为实的效果,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精神受害,是十足的公然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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