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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林智明(5)
二、“AI换脸”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证成
刑法为什么要对“AI换脸”行为进行回应?笔者认为,除了其在诸多方面对社会实际产生了危害的表面性因素外,更有复杂的刑法学内在机理。希尔根多夫指出:“如果法学讨论不致力于新型技术与社会问题的研究,法律就会滑向一个不受科学引导而纯粹根据生活需要而设置的法律政策而掌控的深渊。”[ 参见[德]埃里克·希尔多根夫:《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黄笑岩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加强对“AI换脸”犯罪的打击,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合乎人类社会正当道德价值在法治轨道上合理健康发展,这是刑法学面对人工智能新现象的重大使命。
(一)从调整对象的角度“AI换脸”犯罪已广泛存在
刑法学界已经对“AI换脸”犯罪现象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概括。袁学者佳音认为AI人脸识别已经在消费、金融、电商、安防、考勤打卡、考试实名认证等各领域广泛使用,“AI换脸”如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在网络上传发布的,如果浏览量在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在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可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利用“AI换脸”技术合成他人的色情作品或虚假视频在网络传播达到300至6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参见袁佳音:《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学者刘文涛认为AI换脸技术存在私权利侵犯以及信息安全风险外,若网络主播利用实时换脸功能进行在线网络色情表演的,还可能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侮辱罪和诽谤罪。换脸成为特定职业的特定人物骗取财务的,还涉及电信诈骗犯罪。伪造人脸识别认证,破解人脸识别系统,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的还会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 参见刘文涛:《AI换脸技术的应用风险及法律规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皮勇教授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产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传播达到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构成寻畔滋事罪,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而通过互联网平台散布的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参见皮勇:《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的刑法治理——以欧盟《人工智能法》中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为借鉴》,《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陈兴良教授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实际应用中会有侵犯诈骗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传播淫秽物品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人格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五类刑事风险。[ 参见陈兴良:《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可见,在当今信息技术与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包括“AI换脸”犯罪具有多样化,已经成为犯罪的主要类型。“AI换脸”犯罪虽是网络时代新现象,但其已以传统的既有的犯罪体系发生碰撞,屡屡触犯了传统犯罪的底线,绝非是游离在犯罪刑罚框架以外的可肆意为之的行为。其从采取移花接木进行伪造时开始,就被列入刑法负面评价的黑名单,不属漏网之鱼,罪不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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