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法理思考/徐凤林(2)
(二)劳动基准方面。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劳动基准法包括: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规定等。
(三)劳动力市场方面。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采取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劳动力市场,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法律制度。劳动行政法包括: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四)社会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规定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和提升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法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五)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开展劳动监察执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调处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处法。
三、法律体系
(一)法律:《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二)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劳动法》授权省、市、自治区等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某省劳动合同规定》《某省劳动合同条例》等。
(五)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劳动立法与修法,推动实现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化
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为重点,加快劳动基准法立法进程,通过废立改立法手段,对各项劳动权利义务和新型劳动权利进行原则性规定,废除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制定与数字时代相适应,与新就业形态相契合的劳动基准法、民主管理法、集体协商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保护规定等新的劳动法律法规,补齐劳动法律体系短板,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一要完善劳动合同法,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二要完善就业促进法。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反对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招聘使用员工不得有歧视行为。三要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四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规范庭审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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